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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10号)规定的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 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条税金适用税率调整为9%。
二、材料(含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三、有关计价软件应按本通知及时调整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31日